两人为这份离婚协议做了公证,但就承诺的赔偿仅签署了协议没有做公证。随后,李某先给了赵某20万元,将车子过了户。但后来赵某追讨剩余款项时,李某称,40万元不是她欠赵某的,而是“赠与”,可以撤销,剩下的钱她不想给了。为此两人产生了激烈的争执。
律师说法:天津市赵律师认为,虽然“离婚协议”经过公证,而“补充协议”未经过公证,但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离婚协议”的延续和补充,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而李某为了离婚承诺的钱和车也应认定并非“赠与行为”,虽然“补充协议”中有关过户车辆的条款表述为“赠与”,但并不能因此认定其它条款也系“赠与”;虽然“离婚协议”中明确了双方无共同财产,但“离婚协议”和“补充协议”中都约定“女方自愿补偿男方40万元整”,李某也已经履行了20万元的给付义务,因此李某应该赔偿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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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之争的举证责任,我国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此均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