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履行债务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一)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将侵害债权人的债权,我国法律明文禁止,这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里有所体现:“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这里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财产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对于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是无需由申请人提供担保。因为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存在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
相关知识:先履行债务方如何维权
后履行一方转移财产恶意逃债,妨碍了将来先履行债务方债权的实现,对此情况,后履行债务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对方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先履行债务方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债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后履行债务方,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双方互负债务时,最不愿意遇到的情况就是对方不履行义务。为了应对这种恶意行为,也为了给先履行一方一个保障,抗辩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对方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大可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界星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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