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诉讼由谁诉讼
在审判实践中,婚约财产案件的诉讼主体往往成为当事人答辩或上诉的主要理由之一。笔者认为,这类案件应该扩大主体范围,不应局限于男女双方。财物的给付人、财物的接受人,均系适格的当事人。理由是:婚约财产纠纷是指以结婚为目的的男女双方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因维持该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婚约”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婚约”中包含有财产权利的得失变更,法律才将“婚约财产纠纷”纳入调整的范围。所以,“婚约财产纠纷”的重点在于“财产纠纷”而不是“婚约纠纷”。现实中婚约财产关系的产生不单单是一个人的行为。就给付人而言,可能是男方本人、男方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就接受人而言,可能是女方本人、女方父母或近亲属。从彩礼的来源看,可能是个人劳动收入或家庭共同财产,故给付彩礼的问题,往往涉及双方的家庭关系。实践中大部分彩礼款项系双方父母之间的交付,因此,考虑到我国目前缔结婚姻的传统习俗,应当将该类案件的“被告”范围扩大化。
基于此,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确定原告时,应注意:若给付的彩礼来源于男方本人劳动收入或者其他合法收入时,原告只能是男方本人;当给付的彩礼来源于男方全家共同财产或者共同债务时,男方及其父母均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确定被告时应注意的是,给付方在给付彩礼时已明确说明给付女方或其父母而被接受时,应将女方或其父母列为被告,当给付方给付彩礼时,女方或其父母均在场,而给付人没有明确表示彩礼给付谁的,发生纠纷后,女方及其父母相互推诿的,可将女方及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这样,既方便法院依法审理,也有效地遏制被告方的相互推诿现象的发生,同时也符合谁接受彩礼谁应返还的简单民情。
婚约财产案件中彩礼的界定
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现在农村男女缔结婚姻,程序繁琐而郑重,礼尚往来贯穿于缔结婚姻的全过程。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我们也经常遇到新出现的彩礼名目,处理此类案件时,如何正确辨析彩礼范围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彩礼,一般是指按照当地习俗,通过媒人给付的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其条件应当包括以下两点:
1.彩礼的订立以将来保证成就婚姻为目的的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婚约是男女双方或各自的父母在结婚前,为保障成就婚姻而先达成的一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契约或协议。在婚约达成后,男方就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或物品,以表双方的诚意,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彩礼。
2.彩礼的给付时间一般是发生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或登记结婚的前后,也有大量发生在结婚仪式上。给付的数额一般都需由中间人从中按习俗商定,有时还需要通过中间人从中完成交付。这种情况下的财物给付行为既不属主动赠与,亦不能认定是主动索取。对于平时男、女方及其家人、亲属相互之间的金钱赠与,数额较小,不属于彩礼。在谈婚期间,男女双方相互往来,由一方给付另一方或者双方相互给付的财产,包括烟、酒、食品、化妆品、少量衣物、礼尚往来的小额礼金及女性专用物品,包括按习俗进行订婚举行结婚仪式的请客酒席费用等则不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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