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在离婚诉讼中房屋如何处理?
答:该房屋视为一方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在离婚诉讼中房屋如何处理?
答:该房屋可认定为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婚前,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用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如何处理?
答:首先,该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其次,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房屋如何处理?
答: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夫妻共同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五、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并贷款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答:首先,双方可协议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其次,协商不成,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能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六、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并贷款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答:房屋原来是按份共有,婚后转化为共同共有,原则上各半分割。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应综合考虑也,而不局限各半分割。
七、婚前,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地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如何让分割?
答: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导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八、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离婚时,房屋有其他共有人(包括父母、子女与第三人),如何处理?
答:离婚时,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法院不予审理,更不会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当事人应另案起诉,
十、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如何处理?
答: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可以协商竞价,价高者取得房屋所有权;或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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