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2年,张某驾驶机动车撞伤施某致10级伤残,交警认定张某全责。施某有5个兄弟姐妹,父、母均年满75岁,父亲每月领取养老金175元,母亲每月领取退休金1061.9元。
法院判决: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扣减相应退休或养老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条规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负担部分。同时,如被扶养人尚有一定收入的,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亦应将该收入予以相应扣减。本案中,施某父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115.7元〔(23257元-175元×12月)/年×10%÷5×5年〕,其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471.99元〔(23257元-1061.9元×12月)/年×10%÷5×7年〕。上述两项合计3587.69元,加上施某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6279.9元,本案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9867.59元。
律师说法: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是否扣减相应退休或养老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条规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负担部分。同时,如被扶养人尚有一定收入的,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亦应将该收入予以相应扣减。丧失劳动能力但有少量退休金或养老金收入的成年近亲属亦可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在计算时,应将该收入予以相应扣减。在本案中,施某父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115.7元,其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471.99元,施某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627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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