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郝女士和丈夫楚先生在3年前离婚,儿子(6岁)由楚先生自行抚养。去年初,楚先生的父亲去世时,分给楚先生的儿子2万元遗产。不久前,楚先生搞股票交易需要资金,便将儿子的2万元钱取出用于炒股。后郝女士得知此情况,找到楚先生,要求他把钱退还给儿子。而楚先生认为自己是孩子的父亲,有权处置他的财产。
【疑问】
楚先生是否有权随意处理儿子的2万元?
【解答】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郝女士虽然与楚先生离了婚,但双方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由此可见,楚先生私自将属于儿子的存款取出用于他用,是法律不允许的。郝女士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之一,有权要求楚先生纠正其错误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楚先生将2万元还给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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