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徐某和钟某1993年登记结婚,2006年7月2日两人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对债务清偿的约定为:“各自经手债务各自负责清偿”。但在2003年底,徐某曾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单位曾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用于购房,并定于2006年底前偿还。逾期后,徐某以该款用于夫妻购房,离婚后房子归钟某为由拒不归还此款。无奈之下,曾某将徐某和钟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归还借款。
析法:
本案涉及到的第一个问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案件中徐某借款用于夫妻购房,因此,曾某可以向徐某和钟某主张权利,要求二人按夫妻共同债务偿还。
第二个问题是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夫妻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徐某和钟某的离婚协议书里对债务清偿的约定无疑对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但能否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呢?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所以,曾某有权就徐某和钟某所负共同债务向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当然,钟某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向徐某追偿。
作者:龙南法院张*华
夫妻共同财产 一、父母亲友赠送的结婚礼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登记后,举行婚礼前,父母或亲友赠送给双方的结婚
【案情】 胡某南(男)与孙某雪(女)于2007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胡甲,2008年7月21日生)一女(胡乙,
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相关规定:
问题: 在离婚时,需要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这样才能更好的分割财产,避免离婚时产生过多的纠纷。 那么,夫妻
一、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婚姻法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的分割首先要明确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
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是否共同财产 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即便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
一、典型案例及评析 原告陈某(女)与被告薛某(男)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薛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薛某经营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确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则明确了具体
什么是婚后共有财产 婚后共有财产,即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婚姻生活的物质基础,修订后的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
问:我丈夫于今年年初私下赠送给情人8万元,前不久被我发觉。我向丈夫的情人追讨,对方不给。请问,作为妻子,我能要回这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