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甄*斌解答:
这是一个涉及区分夫妻财产的案例。夫妻共同财产与特有财产由两种确定方式:一是法定财产制,即由法律规定某种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还是各自所有;二是约定财产制,即由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约定哪些财产共同所有?哪些财产各自所有。本案中,胡某和李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做出约定,所以胡某所得的这2万元应适用法律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鼓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胡某的这两万元,虽然是在和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其父母已明确指定只归胡某一方所有。所以这2万元应为胡某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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