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的诉讼主体的争议,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呢?确定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的理由是什么?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因解除婚约而产生的财产纠纷时,对这类案件的诉讼主体确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1.解除婚约的男女应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
2.解除婚约的男女的父母应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
3.解除婚约的男女和其父母均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
4.赠与一方的父母和喉受赠与人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
5.将经手人作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
而意见认同人数最多的为解除婚约的男女应是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的认定,理由如下:
(一)婚约财产纠纷与财产、财物、彩礼纠纷争议的实质不同,其诉讼主体也不相同:
人民法院审理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时,不正确地确定此类案件的案由是引起诉讼主体争议的重要原因。有的将此类案件的案由定为财产纠纷或财物纠纷,有的定为彩礼纠纷。正是因为不正确地确定案由,才在确定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的问题上出现分歧。因男女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案由应当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婚约财产虽然也是财产,但与财产有以下5点不同:
1.从概念上讲,财产包含婚约财产,婚约财产这一概念的外延比财产这一概念的外延小。婚约财产既有财产的共性、又有自身的特殊性。
2.从所有权主体上讲,婚约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3.从赠送和接受的对象上讲,婚约财产赠送和接受的对象都是特定的,只有订婚人才能以婚约财物相赠送和收受。
4.从赠送和收受的目的上讲,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财产自然不能叫婚约财产。以订婚为名诈骗的财产、以订婚为名进行买卖婚姻所送的财产、以订婚为名玩弄异性所送的财产也不能叫婚约财产。只有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赠送和接受的财产才叫婚约财产。
5.从发生纠纷后的处理原则上讲,以结婚为目的赠送和接受的财产,当结婚这一条件不能成就时,应酌情返还赠与人;以订婚为名诈骗财产为实接受的财产应全部返还给受害人,对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订婚为名玩弄异性所送的财产不于返还;其他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送和接受的财产、只要赠与行为合法自愿,即可确认财产所有权人。
因此,即使是订婚的男女未直接实施赠送和接受婚约财产的行为,而是由其父母或其他人实施赠送和接受的行为,所赠送和接受的仍应是以订婚为目的的婚约财产,而不是其他的财产,其父母或其他人的行为,只能视为是代办行为。
(二)婚约财产纠纷因解除婚约而产生,实质争议在解除婚约男女之间,其诉讼主体也应是解除婚约的男女:
婚约财产是男女订婚的物质体现。以结婚为目的和接受财产之后,在订婚的男女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即习惯上的婚约关系与财产关系。一方要解除婚约,应当告知对方有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对原订婚时赠送的财产也要言明是全部返还、部分返还,还是不返还,婚约即可视为被解除。
我国现行的法律不承认婚约关系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并非无视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就不能把“财产”与“男女以结婚为目的”割裂开来,无视“婚约”来确定“财产”的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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