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发现妻子有数百万隐形财产能否要求分割
詹某称,他与妻子王某于2008年结婚,结婚时在开封xx小区购买房产一套。两年后,妻子生下儿子小凡。
詹某在起诉书中称,王某生下儿子后,即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由于他一直在外地工作,为了让妻子回心转意,他把每月8000多元的收入都交给妻子,并支持她开店做生意。2013年,詹某回家探亲期间发现,妻子竟与他人同居,于是怀疑儿子小凡不是亲生。随后,他委托一家医疗机构进行DNA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证明,儿子果然不是亲生。
詹某在起诉书中称,妻子王某对导致离婚负有重大过错,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本着无过错原则,要求分割夫妻财产的70%,并向妻子索赔38个月的抚养费和5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在起诉书中,詹某要求分割夫妻财产,包含一套房产和一辆丰-田越野车,价值约为60万元。
审理中,他得知妻子身家数百万
今年年初,开封市龙亭区法院受理了这起离婚案件。递交起诉书后,詹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查询查封妻子名下的资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法院从银行等部门查询得知,妻子名下还另有郑州市区商铺一套、**朗润园房产一套、开封鼓楼地下商场和兰考县**商贸城服装店各一间,银行存款44万余元,总价值超过300万元。
结婚五年了,原来妻子是个富婆。这一结果令詹某大吃一惊。詹某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重新认定夫妻财产并进行分割。
对于原告的起诉,被告王某辩称,她与丈夫詹某于2004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程度,因此不同意离婚。
至于自己名下的资产,王某称银行的44万存款是姐姐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办的银行卡,存款是姐姐的,不属于自己所有;朗润园房产是自己与姐姐共同出资为父母购买的养老房;郑州商铺尚有40万元债务,如果分割,债权债务都应分割。自己实际拥有的资产是这几年做生意所得,与詹某无关。
此外,王某不承认詹某提交的亲子鉴定报告,称小凡是詹某亲生儿子,但拒绝重新做亲子鉴定。
6月6日,在法院调解下,詹某与王某同意协议离婚。根据双方协议,郑州商铺及xx房产归原告詹某所有,其余资产归被告王某所有;孩子随被告王某生活,抚养费自理;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费及几年的抚养费,原告自愿放弃。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面对这样的情况的话那么一定要根据实际的内容来进行确定,也是算作离婚分割的范围之内,按照常理来说,是可以要求分割数百万的隐形财产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律界星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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