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的黄女士和比她年长20岁的福州高先生于10年前结婚。日前,黄女士和高先生因离婚闹上了法院,两人对房产分配产生分歧。房产是高先生在婚前支付了首付,但房产证却是在婚后才领到的,如今房产升值,增值部分如何分割就成了一个难题。
高先生在1998年花了27万多元买了福州晋安区的一套房产。首付款8万多元由高先生付的,余款19万元他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1999年10月,高先生和黄女士结了婚,房产证一直到了2000年3月才发下来。
目前,该房产经评估,大约值61万多元。
对于房产是否属于婚前财产,黄女士和高先生有不同的看法。黄女士认为,房产是婚前双方出资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平分房产。而高先生则认为,房产是他个人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能改变房屋的性质,不同意平分房产。
日前,福州鼓楼法院做出了判决。鼓楼法院认为,房产是高先生婚前购买的。虽然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但房产所有权在高先生签订购房协议时即确定下来,房产登记只是国家为了便于管理,使物权能够具有公信公示力而进行的行政行为,故该房产不因两人结婚而变成夫妻共有财产,应属高先生婚前财产。
婚后由高先生逐月支付按揭款,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的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故两人共同还贷19万元及利息,应属共同财产。现两人离婚,高先生需要将共同偿还的按揭款一半付给黄女士。
至于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才符合民法中公平的原则。由于婚前首付款和婚后按揭款共同保证了房产的增值,在分割时对增值部分也按此比例进行分割。最终法院判决,黄女士和高先生离婚,房屋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应支付黄女士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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