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财产的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是否需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问题,本法第四十六条建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过错赔偿方式分为两类:
一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向无过错方多分财产,这是当前审判实践的做法;
二是在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有财产不足以补偿的情况下,过错方以自己的财产向无过错方作出补偿。
本法并未采取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不考虑引起离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采取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婚前财产是结婚前夫或妻一方已经取得的财产,我国最新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对于夫或妻一方财产的取得,除了法律的规定外,还可以是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或婚后财产进行约定,约定为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对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即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也可称为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在原则上是不需要分割的。
因此,综上所述,婚前财产,即一方所有财产,原则上是不能分割的,在现实中,一方的婚前财产也是不允许分割的。但就有人会问,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否可以经夫妻双方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然后进行分割?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也对此有规定,认为作为法定的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仍归一方所有,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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