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体现作用:
促进男女双方坦诚交流,明确婚姻目标,消除误解,确认婚恋财产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并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设置对双方的保障。
案情再现
前一段时间,家住塘沽的周女士和张先生来到泰达公证处进行咨询。两人本来是一对很恩爱的夫妻,但周女士自从生了孩子后,总是怀疑自己的丈夫有外遇。考虑到与张先生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以及孩子尚在年幼,周女士并不想离婚,而且也担心一旦家庭因此破裂,自己和孩子今后的生活没有保障。左思右想,无奈之下周女士拉着张先生来到了公证处咨询。周女士提出要和丈夫签订一个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如果张先生以后主动提出和自己离婚,家里的一切财产归女方所有;如果不离婚,则夫妻财产共同所有。
公证员在充分了解周女士的意图之后,发现周女士对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有着一些误解,并且这样的误解在社会上还比较普遍。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指夫妻之间在婚前或婚内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等问题达成的协议。即使日后婚姻和情感出现变故,双方也可以理性地处理财产纠纷,避免在对簿公堂中更大程度地伤害对方,同时也能节约个人与社会资源。
因此,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应建立在互信互让的基础上,而不是作为约束对方不与自己离婚的手段。周女士对丈夫的要求显失公平,公证机构无法受理这样的公证申请。在公证员的耐心解释下,周女士明白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意义,不再要求张先生签订这样的一份协议。而张先生却在听取了公证员对婚姻法及婚姻财产协议公证的解释后,做出了一个出人意料的决定,当场决定办理公证,通过协议方式约定现有大部分夫妻财产归妻子周女士所有,以打消她的顾虑。一对小夫妻在办理公证时重现了一出和谐恩爱的场景。
公证员点评
公证处公证员成-云对此评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之间签订婚姻财产约定,并不是表明感情与财产的独立,更不是否定彼此间的信任和尊重,而是为了促进男女双方坦诚交流,明确婚姻目标,消除误解,确认婚恋财产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并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设置对双方的保障。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要合法、合理,应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不能通过协议约定剥夺另一方正当的权利和自由,包括离婚、再婚等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旨在避免在对簿公堂中更大程度地伤害对方,同时也能节约个人与社会资源,上述文章中已经通过案例的方式对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大家还有其他婚姻问题,或者疑问,请到律界星找专业律师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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