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财产认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第一种是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尤其是恋爱关系下的同居,在解除同居时,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证明为一方财产的,归该个人所有;无法证明为一方所有的,比如双方财产混同放在一起无法进行区分,那要按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处理。
第二种同居是双方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事实婚姻下双方如果分手,同居期间的财产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同时还应着重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妇女和子女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不是事实婚姻,只是非婚同居,这种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按一般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总而言之,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可以证明为个人财产的,归个人所有,无法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一般共有的原则处理,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期间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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