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2006年结婚,2008年起,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导致感情不和并分居。此后,双方多次就离婚事宜进行了协商,并于2009年8月约定,双方协议离婚,丈夫王某向妻子张某支付30万元。事后,妻子虽然接受了30万元,却因故未在离婚协议上签字,也拒绝离婚。
于是丈夫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他表示双方感情破裂已成事实,且已达成了离婚协议,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在庭审中,妻子称与丈夫虽已达成了离婚协议,丈夫也按约支付了30万元,但婚后双方一直居住的房屋增值幅度很大,房屋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无锡市崇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妻子虽表示不愿离婚,但从双方多次协商离婚,妻子已接受丈夫按协议向其支付的财产,以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因素来看,双方只是在对问题上存有分歧。且双方在分居期间均未有改善关系的行为,放任了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鉴于双方关系的实际状况,法院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对于妻子分割房产的增值部分这一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个人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应归本人所有,所以对妻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表示,由于房价的急剧增长,离婚时夫妻一方往往会要求对房产增值部分给予分割,这种情况近年来比较常见,已经成为离婚财产分割中最容易“扯皮”的环节,所以特别提醒当事人,个人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应归本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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