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李*雄从湖北巴东县人民法院官渡口人民法庭领到其前妻刘*珍人身伤害赔偿款467.60元。至此,一起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人身损害案件,在法官的的努力下得到圆满解决。官渡口镇居民李*雄与刘*珍于2003年10月同居,同年11月出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睦,2005年3月19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刘*珍用铁锤击打李*雄,李*雄发觉后用右手抵挡,致右前臂被打伤,经巴东县官渡口镇卫生院X线检查,右侧尺骨远端横断骨折,2005年5月27日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2005年5月30日晚,李*雄外出回家,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刘*珍用木棒击打李*雄右肩胛,手臂等处,李*雄受伤后当日即到巴东县官渡口镇卫生院住院治疗7天,花医疗费682.80元,经X线检查,李*雄右侧肩胛冈裂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2005年7月12日,双方经巴东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06年1月9日,原告李*雄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178元。
审理过程中,刘*珍提出李*雄的伤残鉴定适用的是工伤标准,申请重新按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经巴东楚峡鉴定所按人体伤残标准鉴定后,认为原告不构成伤残等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损害赔偿。因原告李*雄所受伤害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对其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其受伤后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刘某应赔偿,遂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李某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6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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