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今年35岁,结婚10年,10年来刘女士的家庭生活苦不堪言。她的丈夫王先生性格暴躁,经常对她拳脚相加,大打出手。被丈夫打的遍体鳞伤几乎是刘女士的家常便饭。
对丈夫的粗暴行为,刘女士始终采取隐忍退让的态度,忍无可忍时就离家躲避,这时,王先生就会发疯地去找她,找到后既痛哭流涕、表示道歉,又作揖下跪、苦苦哀求,发誓以后不会再打骂她。每次,刘女士看到丈夫知错,便原谅了丈夫,随他回去"好好过日子"。可是过不了几天又遭到丈夫的毒打。
对于丈夫的暴行,刘女士也曾求助过亲戚朋友,甚至当地的居委会,每次亲戚朋友的劝解,王先生都会表示知错,要痛改前非。但是,事后就会把自己说过的话忘得一干二净。于是,周而复始地打骂-道歉-再打骂-再道歉-再打骂便成了他们生活的主旋律。
最后,刘女士在一个律师朋友的建议下,终于鼓起勇气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了王先生,法院审理后,判处王先生有期徒刑九个月。王先生的暴力行为不仅毁掉了自己的家庭,还使自己锒铛入狱。
【律师点评】
家庭暴力,在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具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行为人以殴打、捆绑、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给他人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侵害的行为。由于受传统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一些家庭暴力受害人家庭观念重,在遭受暴力的时候往往忍辱负重,再加上施暴者和受害人都缺乏法律意识,使得家庭暴力的悲剧不断发生,尤其是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家庭暴力现象更是普遍。
支招:
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一定要敢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受所谓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影响,逆来顺受、委屈求全。此外,要选择正确的维权手段,切忌“以暴制暴”。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对施暴方予以劝阻,对双方进行调解,也可以向妇联或妇女公益组织等求助,或者拨打“110”报警,要求公安机关给予施暴方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
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妇女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被害人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者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
此外,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可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并在离婚时获得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内的离婚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可参考: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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