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简介
家暴致离婚
男方李某和女方严某通过网络认识并随后登记结婚。男方在女方剖腹产后第三天对女方实行了家庭暴力,此后男方多次对女方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女方多次报警求助。女方无法忍受家暴带着小孩外出居住,委托律师起诉离婚并申请行为保全。法院一审审理后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女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上诉期间,男方再次向女方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女方报警并留存了证据。二审审理后发回一审重审,发回重审期间,男方通过偿还债务方式试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被发觉,因此女方要求男方少分财产。经审理,法院支持女方的离婚请求,并作出将孩子判给女方、夫妻财产以男四女六的比例进行分割、男方给予女方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
2律师说法
财产分割会照顾小孩和女方利益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夫妻双方是否应该离婚的裁判标准。
本案中,一审认为,男女方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双方结婚已五年,且婚后育有一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而且男方也表示希望与女方和好。因此如果法院审查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法院通常判决不准离婚。
而二审认为,本案当事人经过网络认识、均自述缺乏深入了解,相识时间不长就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生活以及离婚原因看,双方性格差异和婆媳关系等发生矛盾,现在已经分居而难以改善生活状况,且女方离婚态度坚决。在上诉期间再次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双方均有外伤,婚后生活无法改善,因此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女方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因此,依法发回重审。
本案中,受害人成功拿到了1万元的赔偿金额,对于这个损害赔偿标准,是否合理呢?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应该是多少呢?罗*飞律师认为: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一)有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条文上看,家庭暴力也是属于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
这1万元的赔偿数额,就我个人的观点来说,象征性质大于实际意义,无法真正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和惩罚过错方。而且不同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裁量标准明显存在差异。
案例中的男方在诉讼期间试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对于夫妻财产又该怎么处理呢?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也规定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割,但是会照顾小孩和女方的利益。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发回重审一审法官综合本案案情,酌定对女方、男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按女方占六成,男方占四成的比例进行分割。体现对女方和子女的保护,以及体现对男方作为过错方的一个惩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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