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相关案例
案例1:多次殴打构成家暴
王女士索赔胜诉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198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后来,夫妻俩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在争吵过程中张先生多次殴打妻子。2010年8月4日晚,张先生再次殴打了王女士。为此,张先生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200元。2010年10月,张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鉴于王女士不同意离婚且表示愿意调解,法院遂驳回张先生的诉求。2011年9月,张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这一次王女士表示同意,除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提出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而张先生多次对王女士进行殴打,且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足见情节恶劣,据此认定张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依法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案例2:外遇证据充分
方女士获赔五万元
马先生与方女士于1998年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3月,马先生起诉离婚。同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方女士不服上诉。然而在二审期间,马先生与一女子偷欢被方女士抓获。于是,方女士在庭审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法院调解不成,告知方女士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后方女士撤回离婚案的上诉请求,另行起诉要求马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同时,方女士递交了两组照片:一组是马先生与一女子逛公园、超市的照片,两人关系亲密;另一组是马先生与该女子在房中赤身裸体的照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方女士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取得的时间来看,该组证据取得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前,此时双方正在离婚诉讼中,感情也趋于破裂边缘。拍摄于2011年6月的部分照片中记载的马先生的行为明显超越其所称的与他人系保姆雇佣关系,根据日常经验法则,二人一起逛公园、超市,晚上共居一室,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法院有理由相信马先生的行为对双方婚姻感情的破裂起到了加剧作用,最终导致双方离婚。据此,法院判决马先生向方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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