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分为哪些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非文职军人”,是指文职干部以外的现役军人,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警)官、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这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第二种情况是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种情况是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被告住所地法院与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院之间进行选择。
第四种情况是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非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军内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实行自愿原则。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之间的离婚案件,不管由谁先提起离婚诉讼,都可在军事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受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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