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否一定要征得军人同意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在法律上对现役军人的给予特殊的保护,既符合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传统,也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规定的适用条件包括:
(1)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具有军籍(警籍)和军衔(警衔)的军官、士兵和警官、警士,还包括军队和武警的文职干部,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在军事单位服务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2)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同现役军人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的人,与现役军人仅仅存在恋爱、婚约或同居关系的不包括在内。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况,如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男女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
(4)这一规定只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军人一方提出的离婚,不适用于双方合意的离婚。
大概内容,具备了上述几个条件,也不能认为“非军人要求与军人离婚一定要征得军人同意,军人不同意离婚的,就决对不能判离婚”。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是军人或者其配偶的主观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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