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后还能申请住房补贴吗
军人离婚之后有些权益是不会受到影响,并不会因为婚姻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所以军人该申请的补贴等可以去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2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据此,在军人名下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被告项旗为军人身份,也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殊性,况且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说住房补贴属个人财产。
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但这种表述并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有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在这种规定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明显高于军队的管理暂行办法。
军人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不是永远不可提取的,按照军队的相关规定,军人在转业、退还军队住房、自建或自购住房、军人身亡等情况下,军人或其继承人有权提取住房补贴及公积金。也就是说,住房补贴及公积金不是不可提取的,而是条件成就即可提取,那么,若剥夺了军人配偶的分割权,在军人提取此补贴、公积金时,军人配偶的权益将明显受损,且侵犯了军人配偶的财产权。
军人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并非永远不可提取的,按照军队的相关规定,军人在转业、退还军队住房、自建或自购住房、军人身亡等情况下,军人或其继承人有权提取住房补贴及公积金。关于军产房,非同于普通的公租房,它的产权单位属于军队。军人的配偶因为婚姻关系可以居住,如果离婚后,非军人一方将以何种身份居住军产房便是一个实际问题。法院一般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通常会争取军队的意见,军队往往从安全角度出发都很难同意非军人居住。因此,法院会将军产房的居住权判归军人一方,而让军人一方给对方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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