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军婚的客体
破坏军婚侵犯的客体是民法典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它表现在:
1、行为人违反民法典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破坏军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
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由上可以看出,假如军人长期与第三人同居,便构成了破坏军婚罪。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起诉的条件。
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
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诉讼费用。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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