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中军人配偶离婚规定的思考
一、《民法典》中,有关军人离婚规定的解析。
二、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精神。
1、违背了平等原则;
2、违背了保护妇女权益原则;
3、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不符合我国军队建设发展的要求。
4、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可能使一部分军婚出现畸形的不平衡。
5、关于"重大过错"的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6、《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军婚的特殊保护,并不一定符合军人的实际利益。
三、军人婚姻应应该通过加强军人社会保障来进行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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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军人离婚案件程序上的与普通的民诉式案件是一样的,但其中也存在着许多特别之处: 1、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起诉方式包括书
一、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 1、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
原告丁某(男)系一机关干部,被告李某(女)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现役军人。原被告于200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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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而不需要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关键。 《
法律如何保护军婚 法律对军婚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离婚上,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要经过军人的同意。但不能机械地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是在通常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的离婚,必须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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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
军婚是指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由于军人的特殊身份,其婚姻受到了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并不违背婚姻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