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暴力离婚案件。
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在很多情况很难达成调解协议。这是因为调解需要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家庭暴力关系中的受害方往往因惧怕施暴方而不敢主张或坚持自己的主张,因此缺乏与受害人平等协商解决问题的能力。
双方之间的这种权利结构的失衡,使得调解应具备的最重要的平等和自愿荡然无存。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对冲突的发生都有责任,而受害人即使在婚姻中有“过错”,也不应该挨打,因此,不能对自己受害负任何责任。社会心理学告诉我们,驱使暴力行为发生的,是加害人内心强烈的控制欲。所谓受害人过错只是加害人为自己的行为寻找的借口而已。要求受害人改掉所谓的“毛病”以换取不再挨打的“待遇”,等于在说受害人有错才挨打。
调解要求双方都要放弃一部分权益,而对受害人来说,根本没有可以放弃的权益,因为其受侵害的是基本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任何公民都不能放弃的。对加害人来说,调解要求其停止殴打家庭成员,但殴打家庭成员不是加害人的权利,停止殴打更不是其放弃的权益。如果将停止殴打家庭成员作为加害人的让步,等于在说加害人有殴打他人的的权利。
正是因为家庭暴力缺乏可调解的关键元素,司法实践中调解效果并不好。
2、缺席审理离婚案件。
缺席离婚案件一般分两种情形:一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开庭;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缺席开庭。在办理该类案件时有许多问题不容忽视,如: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子女抚育问题难处理,财产状况难以查明,离婚的目的难识别,调解前置程序难落实。
按照规定,不易调解的离婚案件主要就是两种情况,即上文中介绍到的,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和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前者的情况下,若调解和好的话,势必又让受害人陷入无尽的伤害中。至于后者,当事人一方都出庭,肯定也就无法进行调解。
案情介绍:1994年,孙女士与相恋多年的男友结婚,婚后生一男孩。1996年,丈夫张某到加拿大留学,孙女士独自带着儿子生活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
美籍华人可以在中国离婚吗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规
《法国民法典》: 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在法国与法国人成立契约者,纵然不在法国居住,法院亦得传唤,使之履行义务。即
一、涉外离婚委托手续的办理条件: (一)中国大使馆和总领事馆不为中国公民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且对财产、子女
(二)如双方或一方离婚当事人在英国工作或学习,不便回国办理离婚事宜,可以委托国内亲友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有关的中国法院提出离
涉外诉讼离婚需提供以下材料 1、离婚起诉书一式三份; 涉外诉讼离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2、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
香港离婚程序是什么 1、交离婚申请书那天起,婚姻的任何一方,已经以香港为居住地。 2、在递交离婚申请书前三年,婚
婚姻成立的标志是结婚,而结婚是男女双方缔结夫妻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的合法有效成立,要求当事人必须符合一定的结婚条件
什么是涉外婚姻 简而言之,涉外婚姻就是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