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外衣放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夫妻双方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如果双方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婚姻登记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问题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由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馆认证,也可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认证。
中国公民夫妻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一、我国对涉外婚姻登记管理的指导思想 凡在中国境内办理的涉外婚姻,一律遵照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有关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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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第4条之规定,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第一类是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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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须具备以下材料: 本人的户籍证明,包括护照和身份证明; 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单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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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公民 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