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乙于1999年结婚,因怕麻烦双方没有去登记,而是托熟人代领了结婚证,但后来发现此结婚证在民政部门没有登记存根。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婚姻关系无效。评析:关于该婚姻关系是否有效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婚姻关系无效。理由是,婚姻法要求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其关键行为是登记,结婚证只是表明婚姻经过登记的一种证明文件,如果仅有结婚证而没有经过登记,即表明该婚姻未得到法律的承认,该婚姻关系无效,双方实际上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婚姻关系有效。理由是,结婚证的产生是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的结果,审核登记是颁发结婚证的前提,至于是什么原因导致应有的审核登记行为没有载明于主管机关的登记簿,完全是登记机关的责任。登记机关颁发了结婚证,就代表了国家认可这一婚姻的成立,该婚姻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结婚证是双方存在合法夫妻关系的书面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时起,确立夫妻关系。综合这些条款来看,夫妻关系的确立应该从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时起,也就是说,颁发了结婚证,男女双方的夫妻关系就已经确立了。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这四种情形都是婚姻关系实体在强制性规定上存在瑕疵,影响了婚姻关系的效力,而非登记程序的问题。从本案看,甲、乙双方没有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和民政部门没有登记而发出结婚证,这些只是婚姻关系在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虽然影响对婚姻状况的判断,但不足以推翻既已“登记”而产生的法律效力。婚姻登记是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由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疏忽没有进行登记或者登记错误而颁发了结婚证,法律责任应由登记机关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当事人。【浏览次】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鉴于其严厉的法律后果,不宜对无效婚姻规定过宽的范围。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也是逐渐减少自始无效婚的种类
无效婚姻的规定 法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
1、婚姻无效制度是一种救济制度,其中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关系在形式上已成立,不过是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针对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案情】 2005年8月,李某因父亲患尿毒症,无力支付大量的医疗费用,无奈只好以“男方支付3万元医疗费”为条件嫁给了素
一、考点说明 婚姻一经法院宣告无效,即自始无效。 二、理论分析 (一)无效的原因 凡是不符合结婚之实质要件的
无效婚姻是违反结婚法定条件的婚姻,如近亲结婚、重婚等。这种婚姻从成立开始就是无效的,自然也就无所谓离婚,因此,可以在婚后
没结婚证不属于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老公有小三可以分手,如果有结婚证老公出轨并同居,可以要求离婚并要...
其特点有三:一是实质上的违法性,与结婚的强行性法律要求相冲突,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二是外在表现的准夫妻性,即违法婚姻在其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
《民法典》对无效婚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