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汪某(1975年出生)系江西省婺源县人,1998年在江苏务工期间与安徽省宿州市人吴某(1980年出生)相识并恋爱同居。1999年吴某怀孕,由于尚未到法定婚龄,遂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虚假身份证明后到江西省婺源县婚姻登记部门与汪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吴某的户籍并未迁入江西婺源,仍为安徽宿州。生育孩子后,两人依旧到江苏务工。近年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吴某离家外出,杳无音讯。为此,汪某到婺源法院咨询问能否到该院起诉离婚或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答:汪某必须到吴某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婺源法院不能受理汪某的离婚或申请婚姻无效的请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中吴某的户籍所在地为安徽宿州,且近几年来下落不明,江西婺源不能视为其经常居住地,所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不能受理汪某的离婚请求。
婚姻无效是指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属于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情形。汪某与吴某1999年登记时,吴某虽未到法定婚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中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也就是说,该案中能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是吴某的父母等近亲属,汪某无权申请,且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目前吴某已28岁,所以,即使有人可以提出申请,法院现在也是不会宣告该婚姻无效的。
综上,汪某要想与吴某解除婚姻关系,只能是到吴某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作者:婺源县人民法院胡*强
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
对于无效婚姻的处理,根据现行婚姻法(修正案),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所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无效婚姻的解除: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案情】 2005年8月,李某因父亲患尿毒症,无力支付大量的医疗费用,无奈只好以“男方支付3万元医疗费”为条件嫁给了素
无效婚姻期间财产的处理 《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
什么是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证,但他们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
无效婚姻的处理情况: 以下案件按照事实婚姻处理,而不是无效婚姻。 王*玲诉邓*军无效婚姻的婚姻家庭纠纷案 案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
无效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现行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判决一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