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效婚姻概念的两种理解,影响到立法的模式。如果对无效婚姻作狭义的理解,立法往往同时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如果作广义的理解,立法则不必设可撤销婚姻。
我国《婚姻法》修订之前,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一致认为应增设无效婚姻制度,但是采取单一的无效婚姻制度还是同时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存在争议。有人主张采用单一的无效婚姻,不区别无效和可撤销,凡欠缺婚姻成立法定要件的违法婚姻均为无效婚姻,自结合时起否认其婚姻的效力。受此观点的影响,婚姻法修正初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草案)》法学专家建议稿第一稿、第二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中,均以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为基础规定单一的无效婚姻制,没有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后来立法机关根据部分学者提出应当根据违反婚姻要件的轻重程度,在原因、请求权人、时效期间、法律后果等方面区别对待,借鉴外国立法通例而区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建议,在修正后的《婚姻法》中分别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笔者赞同在立法上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因为违法婚姻的表现形式多样,违法轻重程度不一,如果一刀切地纳入一种违法形态,不利于对各种违法婚姻进行规范,也会给立法增加技术上的难度。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法院在受理审
无效婚姻的利害关系人有谁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
无效婚姻的效力问题 无效婚姻的效力主要从其法律后果的时间上是否有溯及力和其法律后果来分析。其中法律后果的内容包括了:对
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法院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处理有许多特殊的规定,表现在:(1)如果申请的时候,法定婚姻无效的条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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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应该怎样确认? 1、无效婚姻必须经法院确认 2、可以申请无效婚姻的的主体 (1)当事人可以申请。 (
其特点有三:一是实质上的违法性,与结婚的强行性法律要求相冲突,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二是外在表现的准夫妻性,即违法婚姻在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