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2)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以上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但对于无效婚姻,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关于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对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1、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或所承担的债务纯属个人支配,则另一方对此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2、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来源于双方的共同劳动所得、所承担的债务用于共同的生产、生活,则由双方共同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此外,对于因重婚造成婚姻无效的情况,在分割财产时民法典作了明确规定: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即在解除因重婚造成的无效婚姻时,凡属于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分割给第三者。这是针对当前的重婚现象及有的人甘为“二奶”并以此作为挣钱的手段而提出来。这样规定,有利于遏制“二奶”的非法目的,保障合法妻子的财产权益。案例:某公司经理张-伟(男)喜欢上女秘书郑-玲,郑-玲明知道张有妻子,但经不住张的诱惑与之同居,两人在郑-玲的家乡又进行了结婚登记。尔后,张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商品房,供自己和郑-玲居住。张-伟的合法妻子王-珊发现了丈夫与郑-玲重婚的事实,愤然提出离婚,并控告两人的重婚罪。郑-玲提出商品房是张与她同居期间买下并供两人用的,她可得一半产权。法院受理后,查明了张-伟与郑-玲的重婚及商品房是用张的钱买的事实,据此,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张-伟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郑-玲有期徒刑6个月,驳回了郑-玲要求分割商品房产权的起诉,把商品房作为张-伟和王-珊的夫妻财产予以分割。
婚姻无效再婚需要的证明 依据法律规定,婚姻无效的可以撤销婚姻或者宣告婚姻无效,所以婚姻无效再结婚的,需要无婚姻证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设立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民法典规定了结婚的条件,比如说必须双方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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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
[案情梗概] 林某与杨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发生关系。期间,林某与他人交往并怀孕。不久,林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六个月后林某生育
案情: 王某诉与张某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案,经法庭查实王某与张某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系近亲结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什么是无效婚姻 民法典增设了原民法典没有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