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增设了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均无效:
A、重婚的;
B、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C、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D、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2、无效婚姻的解除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谁可以提出解除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规定:
(1)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2)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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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发布文号:法[民]发[1989]38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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