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马-军,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人陆*侠,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通过换亲他们于1981年3月22日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2年6月24日生一女马*云。1984年5月17日被告人陆*侠与本村的离异的另一被告人靳*亮离家出走,在吉林省门河口市海龙镇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1985年4月24日生一女靳艳,1988年7月27日生一子靳阳。2002年1月被告人陆*侠与被告人靳*亮带着二个孩子回原籍盖房准备定居,自诉人马-军遂于2002年3月25日以二被告人犯重婚罪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控诉。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解析:
陆*侠、靳*亮已构成重婚罪。理由是:从重婚罪定义上可以看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之间非法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虽未登记结婚,两人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即以夫妻关系相待,群众也公认的,应该认为是事实上的重婚。
对于事实上的重婚,1994年12月14日最高院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而陆*侠与靳*亮同居前与马-军构成事实婚姻,即陆*侠有配偶,而又与靳*亮同居,至1994年2月1日后仍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故应符合“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的条件;而靳*亮明知陆*侠与马-军系夫妻关系,即明知陆*侠有配偶而又将陆*侠带走并与之同居,1994年2月1日后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符合“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条件,故陆*侠、靳*亮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案例一: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与杨某的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刘某收集到杨某与陈某重婚的证据,遂又向法院提起了刑
【关键字】重婚婚姻无效 【案情简介】 申请人:史某某 被申请人:王某某 2006年3月初,离异妇女申请人史某
民法典对于重婚的处理民法典给人的感觉是弱惩罚法,有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民法典,但对其浑不在意。因此对于民法典的责任追究
一、重婚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1、重婚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
重婚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
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除婚姻当事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外,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结婚不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 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
[案情简介] 自诉人黄某与被告人罗某于1992年在重庆民政学校学习时相识并恋爱。1994年毕业后,黄某分配在重庆石桥铺
【案情】谢某与刘某于1983年结婚,当时去人民公社办结婚证,因客观原因人民公社未发结婚证给谢某、刘某,婚后二人一起生活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