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法典律婚姻事实婚姻非法同居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
一、事实婚姻的定义、特征
“婚姻是人为的仪式,用以结合男女为夫妇,在社会公认之下,约定以永久共处的方式来共同担负抚育子女的责任。”“我们似乎不应把限制两性关系视作婚姻的基本意义,婚姻之处的两性关系之所以受限制,还是因为要维护和保证对儿女的长期抚育的作用,有必要防止发生破坏婚姻关于稳定的因素。”[①]从古到今,由男女相结合而形成的婚姻关系以及由婚姻所衍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构成了社会的基本结构,事实婚姻也是婚姻关系中的一种,它在我国由来已久,在谈论这个问题的时侯,我们可以从婚姻关系来谈起。
(一)婚姻关系
1、婚姻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婚姻关系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婚姻关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从远古时代的群婚制[②]到对偶婚制[③],以及后来封建社会所谓的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多妾制),它都在随着当时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情况而不断地变化着。直至今日,真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已经被世界上大绝多数国家所认可,我国在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2、我国婚姻家庭法所规定的婚姻关系成立的要件
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关系,因而法律对婚姻关系必须加以规范,在我国婚姻关系成立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又称结婚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结婚实质要件又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又称为积极条件,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的不可缺少的条件;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称婚姻障碍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不准结婚的情况。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必备实质要件如下:
第一,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之间的结合不能称为婚姻。从古至今婚姻都是建立在两性基础之上的,只有两性的结合才能延续人类种族的繁衍和生存,同性之间的结合只能是同性恋关系而不是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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