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肥西县人张某与李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于1995年10月举行婚礼,并生育一男一女。“丈夫”张某认为双方婚前接触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与“妻子”李某离婚。
李某辩称,自己与原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双方感情很好,经常形影不离。生完孩子后为了照顾家庭,自己便在家相夫教子,丈夫对自己和孩子也很好。同时,丈夫曾经对她山盟海誓、永不变心,“夫妻”二人感情很好,没有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并请求法院保护她与丈夫的“婚姻”关系。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李某虽然于1995年9月就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张某于李某之间属非法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因此,法院依法解除了原被告的同居关系,判令非婚生男孩由张某抚养,非婚生女孩由李某抚养,并对二人同居期间的房屋、财产等依法进行了分割。
相关法律知识:
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时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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