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以外,对于其他单纯的同居关系的确认解除等纠纷,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因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后,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即事实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而两者的处理结果又截然不同,所以正确地对事实婚姻关系予以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关键问题。
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若男女双方是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同居的,同居时虽然结婚的某些实质要件不具备,但只要起诉到人民法院时,双方均已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则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如果双方是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后同居的,则要求双方必须在同居时均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才能被承认具有事实婚姻关系。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其余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为同居关系。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事实婚姻的界定又作出了变动。该解释参考1994年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坚持过去司法解释中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原则的情况下,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界线划分了一个时间分界点。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婚姻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进行界定:一是结婚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欠缺的仅是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二是时间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就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对于《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即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虽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但欠缺形式要件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则应按同居关系处理。由于《婚姻法》解释(一)中明确规定:“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所以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严格的将以上两个条件来作为判定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标准。
大家阅读到这里相信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已经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对婚姻问题应该慎重对待,尤其是事实婚姻的问题,因为现在法律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了,如果大家还有对文章不清楚的地方,以及想要更切实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欢迎大家到律界星进行专业咨询。
1、看婚姻基础。婚姻不单只是感情的交融,往往带有浓郁的社会因素,如双方的基本条件,文化层次,家庭背景等是否相当。虽然这些
怎样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
民法典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民法典本身,而且包括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其他法律规范。民法关于亲属继承
什么是非婚生子 1、非婚生育即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
确立夫妻关系必须办哪些手续?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民
夫妻之间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原来姓名的权利; (二)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决定子女姓
如何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原则性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人
签定婚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
工作中经常有人咨询婚姻方面的问题,总结了几个常见婚姻问题,供大家参考。 1.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是否能转化为夫妻共
姘居和事实婚姻的不同姘居和事实婚姻表面上似乎没有什么不同,但其实二者存在着原则区别:事实婚姻是男女双方都无配偶,姘居是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