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典型案例法院判决:
徐甲(女)与徐乙(男)于1982年未办理婚姻登记即开始共同生活,属事实婚姻,至今已一起生活三十多年,婚姻存续期内生育三个女儿,现均已成年。2015年农历年底,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徐甲离家并起诉离婚,徐乙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案件开庭中,徐甲的诉讼代理人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认为案件已经多次调解未果,应判决离婚。
2001年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一》将认定事实婚姻的时间节点定在1994年2月1日,由此可以推定但凡事实婚姻案件,原、被告双方婚龄长,感情基础较牢固,子女、财产等问题交错复杂,案件处理难度大,一旦处置不当必然会对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本着审慎原则,在查找诸多资料、相关判例后,本案讨论中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理由是1989年《意见》并未废止,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应当严格按照《意见》之规定办理,不能把欠缺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与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等同起来,经调解未和好的事实婚姻案件,必须调解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第二种意见认为,自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应是是否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既然《婚姻法解释一》将认定事实婚姻的时间节点定在1994年2月1日,那么不管合法登记的婚姻还是事实婚姻,当事人在婚姻中投入的感情,财物是一样的,就都应当依照同一标准进行处理,虽然1989年《意见》并未废止,但其规定明显与上位法冲突,故本案的判决结果最终还要由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来决定,否则人民法院对事实婚姻案件的审理就流于形式,不利于稳定现有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家庭关系。
该案最终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
在实践中,民政部门一般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因为无法认定是否属于事实婚姻,需要法院进行认定和判决。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解答的全部问题,若有其他疑问,欢迎到律界星进行在线法律咨询,也可以阅读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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