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典型案例法院判决:
徐甲(女)与徐乙(男)于1982年未办理婚姻登记即开始共同生活,属事实婚姻,至今已一起生活三十多年,婚姻存续期内生育三个女儿,现均已成年。2015年农历年底,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徐甲离家并起诉离婚,徐乙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案件开庭中,徐甲的诉讼代理人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认为案件已经多次调解未果,应判决离婚。
2001年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一》将认定事实婚姻的时间节点定在1994年2月1日,由此可以推定但凡事实婚姻案件,原、被告双方婚龄长,感情基础较牢固,子女、财产等问题交错复杂,案件处理难度大,一旦处置不当必然会对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本着审慎原则,在查找诸多资料、相关判例后,本案讨论中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理由是1989年《意见》并未废止,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应当严格按照《意见》之规定办理,不能把欠缺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与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等同起来,经调解未和好的事实婚姻案件,必须调解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第二种意见认为,自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应是是否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既然《婚姻法解释一》将认定事实婚姻的时间节点定在1994年2月1日,那么不管合法登记的婚姻还是事实婚姻,当事人在婚姻中投入的感情,财物是一样的,就都应当依照同一标准进行处理,虽然1989年《意见》并未废止,但其规定明显与上位法冲突,故本案的判决结果最终还要由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来决定,否则人民法院对事实婚姻案件的审理就流于形式,不利于稳定现有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家庭关系。
该案最终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
在实践中,民政部门一般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因为无法认定是否属于事实婚姻,需要法院进行认定和判决。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解答的全部问题,若有其他疑问,欢迎到律界星进行在线法律咨询,也可以阅读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解。
由于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司法实践是的处理原则是: (1)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只有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才会被认定为构成事实婚姻。 如果双方是在1
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了?这是法院判决夫妻是否离婚的关键,然而感情是个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很难有一个明显的判断标准,为此
事实婚姻也能分配财产? 问—— 徐*良律师: 1993年11月,我与迟某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但是未办理结婚登
不同的案子律师费也会有差别,下面小编将以离婚诉讼为例简述北京律师的收费标准,在我国大部分离婚诉讼是需...
夫妻单方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赠与物如果属于夫妻单方的个人财产,则赠与人对赠与物拥有完整的所
对于事实婚姻,一般不承认法律效力。但在具体处理时又区分情况,正确解决。 对于事实婚姻中,那些男女双方完全符合结婚条件,
起诉离婚的流程如下:一、想离婚的一方写好起诉状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提起离婚诉讼。二、符合受理条件的法...
在我国,事实婚姻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因而是一种违法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在法律上是共同共有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权利涉及全部共有财产,而不仅仅是对自己在其中所占份额的那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