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述规定泛指各类交通事故,只要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就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而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惩罚的逃逸行为,与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轻重无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六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无证驾驶摩托车将行人撞死逃逸,后肇事者被公安抓获。被害人家属将车主推上被告席。
9月14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9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某对被告人付某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0年7月2日10时许,被告人付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县城往横岭方向沿105国道行驶至于田路段时,与从右往左过公路的行人郭*城相撞,造成郭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付某驾驶摩托车逃逸,后被公安抓获。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被告人付某所驾驶肇事125摩托车的实际车主经查实是被告王某所有,为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付某刑事责任,赔偿郭某的死亡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的各项费用210161元。并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某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无证驾车致人死亡,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但因实际车主是被告王某所有。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机动车运行所致,故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是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车辆管理人与借用人均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借用人是直接的支配者,车辆管理人是间接的支配者。故二者均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负有防范义务,均应对车辆运行所带来的现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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