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雇员驾驶情形:
1、雇主为民事赔偿主体。
2、雇员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职务驾驶情形:
1.驾驶人所在单位为民事赔偿主体。
2.非因实施职务行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公车私用),符合其履行职务的形式或与其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原则上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后可向雇员追偿。
四、擅自驾驶情形:
1、擅自驾驶者为民事赔偿主体。
2、机动车所有人、保管人对车辆的管理有过失的,机动车所有人、保管人、擅自驾驶者连带赔偿。
五、盗窃驾驶情形:肇事人为民事赔偿主体,但车辆所有人必须提供被盗抢的相关证明。
六、挂靠驾驶情形:
1、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被挂靠单位没有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地方政府基于管理的需要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被挂靠单位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七、未成年人驾驶情形:
1、未成年人经车辆所有人许可,车辆所有人和未成年人监护人连带赔偿。
2、未成年人未经车辆所有人许可,未成年人监护人赔偿。机动车所有人对车辆的管理有重大过失,与监护人连带赔偿。
3、车辆所有人就是监护人的,监护人赔偿。
4、未成年人是应第三人请求驾驶或驾驶有利于第三人的,第三人与未成年人监护人连带赔偿。
八、出借驾驶情形:
1、借用人为赔偿主体。
2、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与借用人连带赔偿。
九、车辆买卖、连环购车未过户情形下:
根据支配和运行收益原则,原车主不负赔偿责任,实际致害车主为赔偿主体。
十、修理或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情形:
1、修理厂在试车或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修理厂承担赔偿责任。
2、在修理厂保管机动车过程中,修理厂工作人员或其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修理厂承担赔偿责任。
3、委托保管期间,保管人为实际支配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同乘情形:好意同乘者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负伤时,车辆所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鉴于其无偿及同乘者应适当预见和承担部分风险可以减轻车辆所有人责任。
十二、跟随教练员学习驾驶情况下:教练员为民事赔偿主体。
十三、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车辆买卖情形:买受人为民事赔偿主体。
十五、车辆被质押、留置情形:车辆被质押或留置的情形下,质权人、留置人为赔偿主体。
十六、偿义务人死亡情形:赔偿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已死亡,死者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七、发包、出租情形:根据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发包人与承包人、出租人与承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八、多个机动车责任主体共同致害情形:根据共同侵权原理,无论有无共同故意或过失,均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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