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方一次性赔偿的68万元全部被儿媳领走,泾阳县一对七旬将儿媳告上法庭。经调解,儿媳给两位老人共20万元。
去年11月30日上午9时许,家住泾阳县的卫某驾驶大货车行至咸旬高速泾阳县桥底段时,一辆客运大巴与其所驾车辆相撞,导致卫某当场死亡。当年12月9日,泾阳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卫某无责任。然而,作出事故认定前一天,双方在泾阳县交警队达成赔偿协议,由事故方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多项费用68万元,随后,赔偿款全部被卫某的妻子领走。
得知此情况后,卫某父母通过村干部调解赔偿金分配无果。3月9日,年过七旬的卫*傅与老伴在痛失爱子之余,将儿媳告上法庭。4月11日,泾阳县人民法院桥底法庭对共有物分割纠纷进行庭前调解。办案法官介绍,卫*傅有3个儿子,遭遇不幸的是今年50岁的老二。卫*傅儿媳认为,她的丈夫已经去世,留下两个女儿,其中一个还未出嫁,用钱的地方比较多。不过,老人需要什么物品,她可以帮忙购买。
“他们都有继承权。”经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卫某的妻子给两位老人20万元。为了使调解结果尽快落实,第二天,法庭在银行见证转账过程,双方领取了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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