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999年9月30日,刘某雇佣李*顺驾驶一辆农用运输车从修武出发到新乡县小冀镇拉铵水,当行至新焦路27KM+650M处时,李*顺在超车过程中,因雨后路面湿滑,与对面驶来的安阳市卷烟厂的桑塔纳轿车相撞,致使桑塔纳轿车横滑至路南侧,与自西向东驶来的上蔡县的解放牌货车相撞。李*顺害怕受到处理,就弃车离开了现场。此事故造成两人受伤,一人死亡,经获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任认定,李*顺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顺就躲到外地打工。2001年11月21日,李*顺到获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当天办理取保侯审,后又在逃,2004年2月14日被获嘉县公安局抓捕归案。
事故发生后,车主刘某与唐某达成协议:车主刘某同意将自己的农用车辆和该车上的罐赔偿给唐某;并同意付现金1000元,补偿唐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唐某不再追究其它责任。
获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顺作为雇员,对该事故发生有重大过失,应当和雇主刘某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该协议,唐某不再追究车主刘某的其他责任。刘某在该事故中应承担的只有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协议中的“其它”责任也只能是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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