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廖先生在某财险公司为其新购置的轿车投保机动车车损险,共交保费10164元。投保时,保险公司人员表示一旦车辆出险能全额获赔。今年7月,廖先生的轿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修理费用为9440元。保险公司派理赔人员前去查勘,并当即认可了修理费,但最终只赔给廖先生5394元。后者感到不满,提出为何不是投保时保险公司人员所承诺的如果车辆出险能全额赔
对此,保险公司解释,在接收廖先生提出的理赔申请后,公司对材料进行复核,发现该车新购置价为70万元,但廖先生在投保车损险时,实际投保的保险金额却是40万元,因此,属于不足额投保。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部分损失:……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因此,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实际修理费9440元00=5394元。至于保险公司人员当时向廖先生承诺若车辆出险全额,应为误导客户,一经查实,保险公司将对其严肃处理。
解读:
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的处理并未违反有关法规规定。因为在机动车辆保险中,对于车辆受损理赔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
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全部损毁或被偷盗,按保险金额赔偿,但当保险金额高于车辆实际价值时,赔偿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为限。
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赔偿。
上述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之所以如此规定,乃基于保险的基本原则是经济补偿,即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对于不足额投保,可视为投保人只是部分转移风险,也可视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风险。因此,发生车辆事故后,损失应当由投保人廖先生和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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