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交强险”赔偿原则为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机动车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等情形,均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责、减轻责任的理由。“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定保险,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社会公益性体现在分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风险和保障受害人获得相应的救济。
“交强险”对人员伤亡的赔偿是无条件的,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有条件的,这符合《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赔偿和财产保险赔偿的规定,即财产保险实行的是“损益相抵”原则,财产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不能重复获得;而人身保险则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如投保人投保了人身保险,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受害人在向加害人请求赔偿后,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一立法本意充分体现了设立“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质。
在类似案件中,保险公司不肯理赔的免责法律依据是2006年出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于2008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律界星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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