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1、保险公司需要凭交通事故认定书、伤者的病例、医疗费发票、构成伤残的,需要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等材料确定赔偿数额;
2、保险公司仅在投保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范围内理赔;
3、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等项目都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的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人身损害属于一种特殊侵权,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即不以加害人的过失为责任成立的要件,只要造成人身损害,即成立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一原则是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所必须遵循的。
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的归责责任必然受到刑事责任原则的制约。根据刑法理论,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被告人主观具有罪过,即故意或过失。具体到交通肇事案件,主观过失是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必备要件。
2、过错责任原则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Χ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Υ反道·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根据该法规,机动车之间的民事赔偿,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民事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辅之以行人的过错原则为例外。
综上,在交通肇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中,既有无过错责任原则,又有过错责任原则,应区别不同的情况正确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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