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某单位的汽车驾驶员,今年4月的一天,他驾车在路口转弯时,借着超车的机会想驶入对面车道。恰在此时,迎面驶来了一辆小轿车,由于是弯道口,张某没有看见对面行驶过来的车辆。眼看就要相撞,小轿车司机立即猛打方向盘避让张某驾驶的车,结果导致自身车辆侧翻,车身受损,副驾驶位的乘客受伤。
交警现场勘察后,认定张某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过协商,张某赔付对方3万多元。由于投保了车辆保险,事故发生后,张某便带上相关的资料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规定赔付自己支付的3万多元费用。
但保险公司调查后拒绝理赔,理由是事故中双方车辆并没有相撞,第三者的损失不属直接损毁。
张某对此很是不服,遂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赔偿损失。
【分析】
紧急避险带来的损失谁来承担
事实上,本案的争议在于:两车并没有相撞,第三者的损失不是由张某直接造成的,是否适用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法规。
所谓的责任保险,依照《保险法》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其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或他所允许的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予以承担。
但问题的关键是,本案中,两辆车并没有直接发生碰撞,显然第三者的损失不能认定是被保险人的车辆直接损毁的,这就使问题变得复杂化了。究竟谁应该承担此次事故的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还是张某本人,还是对方的驾驶员
首先,从事故的责任认定来说,张某在此次事故中的违规驾驶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张某负全责。
其次,如果小轿车司机不紧急右打方向盘,两辆车肯定会撞到一起的。如果这样,必然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小轿车的驾驶员在关键时刻采取了合理的紧急避让措施,防止了更大事故的发生。从行为的属性上来说,这种行为属于紧急自救措施,是交通驾驶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从法律上来说,为了使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这是允许的。
对于紧急避让行为造成的损失,我国保险法中并没有规定保险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它法律却做了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此条法律规定,小轿车翻车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而张某的这一赔偿责任是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产生的,他已将这个风险进行了转移,所以,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次翻车事故中所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当然要赔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小轿车司机在两车相撞的危险时候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致使自己的车辆以及人员遭受了一定的损失,而这个损失完全是由于张某所驾驶的保险车辆过错引起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个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而这个损失又属于被保险人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所以,保险公司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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