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与某保险公司签定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帕萨特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三者险、全车盗抢险、司机座位险及前排乘客座位责任险,保险时限为1年。之后,老王的朋友小张向其借车外出旅游,途中与其他的车辆发生相撞,造成对方司机受伤,老王的车辆受损。该事故经过交警部门的认定,小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司机负次要责任。后经法院调解,老王赔付对方各种费用45万元。同时,老王因该事故花费车辆维修费86599元。事后,老王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遭到拒赔。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老王一张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小张是具有驾驶资格的合法驾驶人员,老王将车辆借给小张使用,并非法律所禁止,也没有违反老王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或者改变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因此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并没有合同利益受损的情形发生。
另一方面,法院指出,老王作为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将保险车辆交付小张驾驶,那么,小张就是保险车辆所有人允许的驾驶人。通俗来说,老王和小张两人作为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是本案车辆保险合同的一方相对人。法律规定由借用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法律对车辆所有人和借用人之间内部权利义务的确定,这不应该成为保险公司免除自己保险责任的理由。老王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老王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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