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来讲,在车辆保险工作中,没有“保全险”这一说法;因为,从本质让讲,车辆保险的保单,同样是一个“保费”与“保险责任”“对价”的合同,每张保单保费的有限性,决定了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同样只承担与“保费”价格对应的有限保险责任;而从理论上讲,因车辆造成的损失可以无限扩大,所以,从保单的本质含义来看,就不可能存在“保全险”这种说法。
在实际车险业务操作过程中,所谓“保全险”往往是指车主投保了“交强险、车损、三者、盗抢、车上人员、车身划痕”等几个主要的险别,但上述几个险别,与车辆保险中已经多达二十几个的险别总数相去甚远。而且就已经投保的这几个主要险别来讲,车损险、盗抢险亦可能是不足额投保。比如,三者险的保额可能只有五万,车上人员与车身划痕的保额可能都相对较小,这种情况是不足以承担较大的保险事故损失的。所以,所谓的“保全险”的说法是不准确的,而且对客户也会造成利益上的损害。
小张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其好朋友小李刚刚买了辆新车,理所当然找到小张说:保险你是行家,为我的爱车保险这事就交给你了,给我保个“全险”就行了。小张想,小李平时不怎么出远门,发生大事故的概率很低,好朋友的车当然能省就省点钱吧。于是找了几个主要的险别进行了投保。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某天,小李驾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了双方事故,交警判小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是小李由于认为自己的车保了“全险”,又有小张这个好朋友在保险公司上班,在事故双方分担事故损失时,大度地承担了本次事故的大部分损失。
但是,根据保单中的明确约定,对于车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不同责任比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按照车主在事故中责任比例的大小承担对应比例的事故损失金额。所以,保险人只能根据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为被保险人小李承担本次事故的少部分损失,从而让小李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经济损失。所以,上述案例说明,不仅车险保险合同只能按照保单中列明的保险险别项目与保险金额内为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而且承担损失的金额亦与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密切相关。
律界星小编温馨提示: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车险保单同样是具有严格法律意义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签订合同的双方同样都会受到合同条款的严格约束,其中的每条条款均直接涉及到保险事故后车主的经济利益。所以,在此建议大家在为自己的爱车投保时,一定要对车辆保险相关的基本知识做出必要的初步了解,以免让自己受到本不应该承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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