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_律界星

物业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

来源:律界星2022-12-1249650人看过
导读: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惠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四川宏达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下南大街2号宏达国际广场21楼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君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灿,女,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蔡某某,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满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诉讼记录

原告四川宏达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世纪物业公司)诉被告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达世纪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灿、张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宏达世纪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295.7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24%的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18年7月10日为688.4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被告应缴纳的物业费标准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被告自2016年10月11日开始拖欠物业费,原告催收未果。

被告蔡某某未到庭答辩。

宏达世纪物业公司向本院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收据、催缴通知单、送达照片、律师函及快递单。蔡某某未到庭质证。本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催缴通知单及照片予以采信;收据无签章但系宏达世纪物业对自己已收款事实的确认,本院予以采信;律师函及快递单不能显示蔡某某本人签收的情况,故不予采信。据此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1月12日,蔡某某购买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房屋(建筑面积98.97平方米),并进行了合同备案。2014年12月3日,蔡某某(甲方)与宏达世纪物业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双方就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的宏达·世纪锦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乙方提供物业公共服务,并按房屋建筑面积向甲方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以下简称物业费);住宅物业费标准为1.85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按自然季交纳,甲方应在每年1月10日前、4月10日前、7月10日前、10月10前交纳下一季度物业费;甲方逾期交纳物业费的,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蔡某某缴纳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蔡某某与宏达世纪物业公司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标准为每月1.85元/平方米,蔡某某所购成都市天府新区房屋的建筑面积为98.97平方米,每月的物业服务费为183.0945元,蔡某某未举证证明其交纳了2016年12月31日之后的物业费,故本院对宏达世纪物业公司要求蔡某某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共计3295.7元物业费的主张予以支持。(二)关于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蔡某某应于每年1月10日前、4月10日前、7月10日前、10月10前交纳下一季度物业费,逾期交纳则应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蔡某某逾期交纳物业费,构成违约,现宏达世纪物业公司主张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张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宏达世纪公司的主张,蔡某某欠缴的2017年每季度、2018年第一季度物业费所产生的违约金,均以549.2835元为基数,分别自2017年1月11日、4月11日、7月11日、10月11日,2018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4月10日为494.36元。蔡某某还应当支付以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全部欠缴物业费3295.7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蔡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宏达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3295.7元;

二、蔡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宏达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4月10日的违约金494.36元,并支付以3295.7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蔡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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