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那么年逾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是否有权要求其父母给付抚养费
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作何种理解,是正确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也是审判实务中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我国国情,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中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据此,已逾18岁的在校大学生,因其已经成年,且接受的教育并非高中或以下学历的教育,父母便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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