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高民初字第224号
原告李*涛,×年×月生,汉族,高碑店市梁家营乡苑辛庄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文*申,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茹,同上。
被告李*茂,×年×月生,汉族,高碑店市梁家营乡苑辛庄村农民。
被告赵*香,成年,汉族,住×××。(李*茂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丽,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涛与被告李*茂、赵*香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4月13日经中间人李*瑞介绍确立了赠养关系并由苑辛庄村委会作证签订了赠养协议,确立了父子关系后原告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98年5月原告接前任女友来家过节在将其送回家时原告想买些东西给女方,被告之妻买了3斤苹果,原告见太少,便自做主张买了一箱桔子回家,后便如实告知被告,但被告夫妇大发雷霆,训斥不休,导致原告自尊受挫,自杀未遂。98年5月原告因患阑尾炎住院手术,手术后十天未痊愈,被告之妻便冷言相对,让我速回工地,由于身体没有完全恢复,落下了后遗症,原告结婚后矛盾逐步升级。原告在被告之家生活时在外打工挣的工资共计4万元,全部交给被告。96年把被告原有的砖坯房翻盖成现在的五间新瓦房,价5万余元,置买了被告屋中的组合家具、沙发、自行车、方桌、椅子六把,99年盖西棚子两间,现有砖10000块和价值2000元的木材、春秋两季收获的玉米和小麦,且有存款。原告与被告已无法维持赠养关系,请依法解除与被告的赠养关系,合理分割家庭财产。
被告辩称:
(1)我同意与原告解除父子关系,原告李*涛本名桑*涛,生于×年×月×日,93年我刚见他时尚不满16岁。在狮后街砖打工,缺吃少穿的情形令我十分同情,因膝下无子,经中间人李*瑞说和,并由村委会做证,我们就签了赠养关系协议,从那天起,我就拿原告当亲生儿子,不仅生活上体贴照顾还将自己的全部手艺用三年的时间传授给他,原告学徒时每月只挣120元,从93年到97年共挣工资14485元,可原告仅结婚就花了17000多元,还不要说看病的4589元。回内蒙探亲及办理生母丧事花900多元,再加上原告的吃喝及日常花销,为原告我日夜操劳,至今为原告背负着为给其结婚欠下的15900元的外债,可原告并未兑现将我当做父亲孝顺的许诺。在学会手艺,娶妻后,就将我这不再有利用价值的所谓父母一脚踢开。我也寒透了心。所以同意解除与其的父子关系。
(2)原告无权分得我的家产,并应承担相应的债务,我收留原告的目的就是为了在自己年老时能有人照料,可时至今日,我才40多岁,无论出外打工挣钱还是家里干活都比原告强,这几年他根本没有为我尽过孝的,就没有理由与我分家产,反而我把他扶养成人,帮他成家立业,他理应将为他借的债还清。请法庭体谅我这么多年为原告付出的心血。做出公正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经李*瑞介绍于1993年4月13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内容为李*茂与李*涛自今日起为父子关系,以后父爱子孝,家庭合睦,共享天伦之乐。李*茂夫妇年老力衰,生产力弱之时,李*涛需担负起养老送终义务。李*茂百年之后李*涛便成为其养父母的继承人,其生父母的赡养义务既终止。协议并由中间人李*瑞、村委会人员李*全、时*明、李*明、李*连、李*深,原告李*涛及其生父桑*德、被告李*茂签字及手印。双方订立协议前,被告家庭成员有被告李*茂、妻子赵*香、养女李*华(1987年10月21日生人)。被告的家庭财产有二间斗砖土坯房及一些生活必须品、1万块砖。被告称原告来之前就已备下3万块砖,但又证据不足。
双方订立协议后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并向被告李*茂学木工手艺,随被告外出打工,所挣工资由被告支取。被告赵*香在家收拾农活,被告养女李*华上学。通过双方共同劳动,增置的财产有96年正月拆除原来旧房三间翻盖北房五间及围墙。99年大秋时盖西配房两间(顶子是石棉瓦的),盖房剩余砖1万块、沙发一套、组合家具一套、椅子6把(原被告共同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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