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周女士与张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够,性格及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因此婚后双方感情很快出现裂痕,不久便协议离婚。两人离婚时,周女士已经怀孕一个月,因孩子未出生,周女士便没有提及孩子的抚养问题。孩子出生后,周女士便开始要求张先生承担孩子的生活费,但是张先生以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没有“子女抚养”条款为由,拒绝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为此,周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承担抚养费。
律界星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力和义务。
周女士和张先生的孩子虽然在父母离婚后出生,但其合法权益仍然受到法律保护,离婚并不能校训户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因此,父母双方离婚后,仍然有平等负担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义务,不会因子女是在父母离婚后还是离婚前出生而产生差别。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是强制性的无条件义务。张先生以孩子是离婚后出生为由而不愿承担抚养义务于法无据。周女士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张先生承担抚养责任,是在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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